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在特定条件下可构成合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在广告中明确承诺小区配套有游泳池、会所等设施,且该承诺对购房人决定购房有重大影响,即便合同中未写入,开发商未按约建设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