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与预售许可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取得预售许可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