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当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但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买受人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登记。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体现了民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即通过保护善意取得促进交易流通、降低交易成本。需注意,《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处分权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生效,善意取得以转让合同有效为要件。在司法实践中,若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出卖人无权处分仍与之交易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