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中,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即出售房屋的情形较为常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二分原则,该类合同如无其他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但如买受人在诉讼中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出售该房屋的,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障碍,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对于共有房屋,部分继承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与他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但合同的效力判断基于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与是否有处分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