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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其效力需经司法审查方可确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合同效力审查需从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进行审查。关于主体方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一般认定合同无效。关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实践中,部分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需要区分清偿型以物抵债合同还是担保型以物抵债合同,适用不同的审判路径。部分纠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或担保,需结合合同结构、购房款交付、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等细节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