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关系的法律基础,其成立需满足法定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必然有效,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行为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等情形。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只要能证明合同内容即可。但在实践中,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权利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出卖人以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仅影响物权能否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