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与流押条款之禁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以房抵债,是指债务人以其房屋折价抵偿债务的安排,因订立时点不同,法律评价迥异。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房屋即归债权人所有,则触及流押禁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据此,此类约定并非一概无效,而是“效力转换”,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就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以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则属当事人对既有债务清偿方式的处分,原则上有效,其性质多认定为新债清偿:旧债并不因协议订立而消灭,须待房屋实际交付并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归于消灭;债权人亦不得同时主张两项债权。实践中还需审查是否存在以虚假买卖掩盖借贷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隐藏的借贷法律关系依其自身规定处理。此外,以房抵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被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