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的解除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质量问题依其严重程度,法律后果显著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则的规范基础在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即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体结构不合格直接危及居住安全,构成合同目的落空。

对于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瑕疵,如渗漏、空鼓、隔声不达标等,买受人不得径行解除合同,而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主张修理、重作、减价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卖人负有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经修复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买受人主张权利,须就质量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宜及时申请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注意保存交房验收记录、书面报修记录及维修情况,避免因证据缺失或超过保修期而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