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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买卖不破租赁是保护承租人稳定使用租赁物的重要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房屋在租赁期间被出卖并办理过户登记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受人概括承受出租人地位,承租人有权向新所有权人主张继续履行,无须重新订立合同。

适用该规则须满足两项要件:一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交付,承租人须处于按照租赁合同占有的状态,尚未交付占有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受让人;二是所有权变动发生于租赁期限之内。此外还须注意与抵押权的顺位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该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之,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受让人。故承租人应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查询登记簿有无抵押记载并及时接收房屋;买受人则应实地查看房屋占有使用状况,避免受让后无法实际使用而仅能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