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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救济限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房屋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优先受让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同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可见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顺位在前,出卖给近亲属亦构成法定除外情形。

需特别注意该权利的救济限度。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即承租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也不能直接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其救济方式限于损害赔偿。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欲主张权利,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方式与行使期限,并及时以书面方式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