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隐瞒“凶宅”信息时买受人的撤销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凶宅”通常指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虽然此类事件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依一般社会观念,其对购房意愿及房屋交易价值有重大影响,属于交易中的重要信息。出卖人明知房屋内曾发生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实而故意隐瞒,未如实告知买受人的,可能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买受人行使撤销权,须证明出卖人负有告知义务、明知非正常死亡事实且故意隐瞒或作虚假陈述,并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约。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消灭。合同被撤销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需说明的是,自然老死等正常死亡一般不属“凶宅”范畴;买受人在交易前可通过走访、查询等方式尽到必要注意,出卖人则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