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买卖因学位瑕疵的违约与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学区房买卖中,买受人购房的核心目的往往在于取得对应的入学资格。当出卖人所售房屋因学位已被占用、户口未迁出或学区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实现入学目的时,即产生违约救济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学位状况或将入学资格作为交易基础的,出卖人负有保证学位可用及及时迁出户口的义务。
若因学位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判断能否解除,关键在于学位利益是否构成合同的核心目的、瑕疵是否导致买受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落空。为减少争议,买卖双方宜在合同中就学位是否被占用、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买受人亦应在缔约前主动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学位实际使用情况,避免仅凭口头承诺缔约而陷于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