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下房屋买卖价款与合同效力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阴阳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税费、骗取贷款等目的,就同一交易订立两份价款不同的合同:对外报备的低价“阳合同”与真实成交的高价“阴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故对外用于避税、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阳合同”应认定无效,而反映真实成交价的“阴合同”,只要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仍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价款争议应以真实“阴合同”确定的成交价为准。但当事人不得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一方以“阳合同”低价主张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偷逃税款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依法承担,并不影响真实合同的效力。若“阴阳合同”用于骗取银行贷款,还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而对相关条款作否定性评价。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避免因价格造假承担补缴税款、行政处罚乃至合同履行受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