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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与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设立的登记制度,其功能在于锁定物权变动顺位、防止出卖人一房数卖。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出卖人在预告登记存续期间另行出卖、抵押房屋的,纵已办理登记,亦不能对抗预告登记权利人。

需特别注意预告登记的失效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故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后,应在具备本登记条件后及时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怠于申请将丧失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实践中,预告登记与网签备案性质不同:网签备案属行政管理措施,并不产生物权法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买受人不应以网签替代预告登记,以免权利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