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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中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情形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同时符合三项要件的取得所有权:一是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已依法完成转移登记。三项要件缺一不可,无偿受让、明显低价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均不构成善意取得。

在房屋交易中,善意取得多发生于共有房屋被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代持房屋被出名人处分等场合。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基础,兼顾交易价格、交易场所及方式等是否符合常理综合认定;受让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权利外观并已完成过户的,原则上受法律保护。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房屋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故权利人对共有或代持房屋,应及时通过异议登记、共有登记等方式防范善意取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