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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的物权保护与风险防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出名人名下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故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尽管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出资,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即产生权利外观,出名人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借名人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的,须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名买房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认定尤须关注规避国家政策的情形。若借名系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名人往往难以据此取得物权,只能主张返还出资的债权救济。此外,出名人擅自将房屋出卖、抵押给善意第三人的,借名人亦无法对抗善意取得。故实际出资人应通过书面协议、保留出资凭证、办理抵押或预告登记等方式固定权利,防范出名人违约及债权人查封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