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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查封风险但尚未查封,出卖人未告知是否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涉案房屋尚未被人民法院查封,但出卖人已经因其他债务被起诉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房屋存在被查封的现实风险。签约后不久,房屋即被依法查封,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隐瞒了重大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则辩称,签约时房屋尚未查封,不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告知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出卖人不仅负有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也负有如实告知影响交易的重要事实的义务。

通常法院不会仅以签约时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作为判断标准,而是综合审查出卖人是否明知自身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是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是否能够预见房屋存在被查封的高度可能性。如果出卖人在明知上述情况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导致买受人作出错误交易决定,最终合同无法履行,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欺诈。反之,如果查封属于签约后发生的不可预见事项,且出卖人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则应结合合同无法履行的具体原因进一步确定责任承担。

房屋交易不仅要关注产权现状,还应关注可能影响交易完成的潜在风险。对于买受人而言,在签约前了解出卖人的涉诉、执行等情况,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对于出卖人而言,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