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后长期未办理产权证,买受人能否拒绝支付尾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实践中,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剩余尾款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支付。后因出卖人原因长期未能办理产权证,买受人遂拒绝支付尾款;出卖人则认为房屋已经交付,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买受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尾款,应结合合同关于付款与办证义务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
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尾款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者取得不动产权证作为付款条件,而出卖人因自身原因长期未能履行办证义务,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买受人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先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尾款。但如果无法办理产权证并非出卖人原因,而是因政策调整、规划审批等客观原因造成,法院则会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及过错程度,综合确定是否应继续支付尾款或者调整履行方式。
因此,房屋已经交付,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当然丧失拒绝支付尾款的权利。关键仍在于合同如何约定双方义务,以及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