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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当然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在二手房交易中,为简化协商过程,双方常约定“交易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认为部分税费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拒绝承担;出卖人则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税费,由此产生争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交易过程中税费的承担方式,只要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有效。因此,税费承担约定属于合同自治的范畴,并不会因为税法规定某项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谁,而当然失去效力。

不过,需要区分纳税义务与合同责任两个不同概念。司法实践中,即使合同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税务机关仍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向法定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法定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例如,个人所得税依法应由出卖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但双方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的,出卖人履行纳税义务后,有权依据合同要求买受人补偿相应款项。

因此,“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的约定通常具有合同效力,但并不改变税收法律关系中的纳税主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明确各项税费的具体承担方式,避免因约定笼统而产生理解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