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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后发现地下室、车位权属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房屋会附带地下室、储藏室或者车位一并出售。合同签订时,双方往往笼统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一并转让”,待办理交付后,买受人才发现地下室并未登记在出卖人名下,车位仅享有使用权,或者相关产权属于案外人,由此引发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地下室、车位等附属权益一并转让的,出卖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应权利的义务;无法交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会审查地下室、车位的法律性质。如果属于依法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独立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如果仅属于开发商分配的使用权或者租赁权,则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占有情况判断出卖人是否完成交付义务。对于出卖人在签约时明知地下室、车位并非自己所有,却仍承诺一并出售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构成违约;买受人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还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因此,地下室、车位并非当然属于房屋的一部分。购买二手房时,应核实其产权证载情况、使用性质以及是否能够依法转让,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