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原业主拖欠物业费,买受人是否必须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完成过户后,物业公司以原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新业主办理门禁、水电交接等手续,并要求买受人先行缴纳欠费。买受人认为欠费发生在自己购房之前,不应承担;物业公司则主张物业费针对房屋产生,应由现产权人支付。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是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物业费属于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其责任主体原则上应为欠费期间实际享有业主身份的人,而不是之后取得房屋产权的买受人。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普遍认为,原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属于其个人债务,物业公司应向原业主主张权利,不能仅因房屋已经转让而要求买受人承担。当然,如果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受人承担过户前欠缴的物业费,该约定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履行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双方之间的责任关系,但该约定并不当然改变物业服务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为了避免交易完成后发生争议,实践中不少房屋买卖合同都会约定,出卖人应在交房前结清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并将是否存在欠费作为交房条件之一。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也应主动向物业公司核实费用缴纳情况,避免因历史欠费影响正常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