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因其他债务纠纷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买受人担心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遂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则认为,失信身份与房屋买卖合同无关,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实践中,这类纠纷并不少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属于执行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当然剥夺其处分财产或者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仅因出卖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足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也不能据此当然解除合同。
真正影响合同履行的,往往不是失信身份本身,而是房屋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果签约时房屋尚未被查封,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出卖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相反,如果因执行程序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或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买受人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此,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应当围绕房屋是否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展开,而不能简单以出卖人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依据。对于买受人而言,在签订合同前查询房屋权属状况、查封情况及出卖人的信用信息,有助于降低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