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又出售他人,后买受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商品房交易中,购房人为保障将来取得产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买受人是否能够依据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一房二卖”案件中的典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预告登记不仅具有公示作用,还具有物权保全效力。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首先审查预告登记是否依法设立且仍在有效期间。若预告登记合法有效,出卖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再次处分房屋,即使后买受人办理了产权登记,其处分行为原则上也不发生相应物权效力。后买受人是否知道预告登记的存在,通常并不影响上述法律后果。由于预告登记已经向社会公示房屋权利状态,后续交易相对人负有查询登记信息的注意义务。
因此,办理房屋交易前查询登记簿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是防范交易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