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后仍办理过户,买受人还能否主张善意取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但出卖人与买受人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主张自己并不知道查封事实,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其物权,此类案件在执行程序中较为常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应当符合善意、有偿受让并依法完成登记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查封属于限制处分措施,查封信息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具有公示效力。买受人在办理交易时,有义务核查登记信息。若登记簿已载明查封情况,买受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构成善意。
因此,在查封期间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即使已经完成产权变更,也不当然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买受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