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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无效后房屋已售第三人,善意取得是否成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实践中,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处分权存在瑕疵被认定无效,但受赠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并进一步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原权利人请求返还房屋时,第三人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案件审理中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赠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并不意味着第三人的物权当然失去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是否支付合理价款,以及是否已经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如果第三人依据登记簿记载受让房屋,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重大过失,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登记,即使前手取得房屋的法律基础存在瑕疵,也可能依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物权依法受到保护。

相反,如果第三人明知赠与合同无效仍协助转移登记,或者明显低价受让房屋,则难以认定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仍有权依法主张返还房屋或者其他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