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被撤销,善意受让人的损失应由登记机构赔偿还是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交易中,处分人利用虚假身份材料、伪造授权文件等骗取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并不鲜见。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善意受让人往往面临房屋无法保有以及经济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机构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损害的人追偿。
因此,人民法院通常首先审查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登记机构已经依法履行形式审查职责,登记错误主要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所致,则善意受让人的损失原则上应由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登记机构存在明显审查失职、违反法定登记程序等过错,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登记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后,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造成损害的责任人,登记机构仍可以依法追偿。
登记公信力应当受到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登记机构对所有登记风险承担绝对责任,责任承担仍应依据各方过错程度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