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后手买受人对房屋构成“瑕疵占有”的,能否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一房二卖案件中,部分后手买受人在明知房屋已经出售或者存在权利争议的情况下,仍抢先实际入住甚至控制房屋,并据此主张继续占有,实践中由此产生返还原物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后手买受人取得占有时是否具有合法权源。如果后手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与他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明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仍恶意取得占有,其占有不具有正当基础,属于不能对抗物权人的占有状态。
即使后手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未依法取得所有权,又不能证明自己属于善意取得或者享有其他合法占有依据,原权利人仍有权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房屋。后手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向违约的出卖人另行主张赔偿,而不能以实际占有为由排除权利人的返还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