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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由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过渡期间,原产权单位主张优先回购权,产权人能否自由出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改房完成部分产权购买后,产权人准备对外出售房屋,但原产权单位主张其依法享有优先回购权,要求产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出售。处于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过渡期间的房改房,产权人是否能够自由处分房屋,需要结合房改政策及合同约定具体判断。

房改房属于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类型房屋,其上市交易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国家及地方有关房改政策。部分房改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原产权单位依据房改协议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回购或者限制上市交易等权利,该类约定通常具有相应法律效力。

如果产权人尚未按照政策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差额或者尚未完成完全产权登记,即擅自向第三人出售房屋,原产权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张优先回购权,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政策文件及双方约定进行审查。若优先回购权合法有效,产权人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而不能当然主张自由处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回购权并非永久存在。当产权人已经依法取得完全产权,相关政策限制已经解除,或者原产权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行使优先权,其处分权原则上应恢复完整,可以依法向第三人出售房屋。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房改房产权性质、是否已经取得完全产权、房改协议内容、地方房改政策以及原产权单位是否依法、及时行使优先权。对于房改房交易而言,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充分核实产权状态及政策限制,有助于避免因交易条件不具备而引发合同履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