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致楼下损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出租房屋发生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天花板、墙面及家具受损。楼下业主要求赔偿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均认为责任应由对方承担。房屋已经出租,发生侵权后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任承担应结合漏水原因具体分析。如果漏水系房屋本身质量缺陷、供水管道老化、防水层损坏等原因造成,而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或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出租,则出租人通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漏水系承租人使用不当,例如忘记关闭水龙头、擅自改装管线、违规安装设备等行为导致,则应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例如出租人长期未维修老化设施,承租人发现异常后未及时通知或者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发生漏水纠纷后,应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查明漏水原因。责任主体并非简单依据出租关系确定,而是以实际过错及损害原因作为认定基础,谁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谁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