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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是代物清偿还是新债担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借款,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将名下房屋用于抵偿债务。之后债务人反悔,认为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抵债协议并未生效;债权人则主张房屋已经用于清偿债务,要求继续办理过户。此类“以房抵债”协议,在法律上究竟属于代物清偿还是新债担保,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等情形。实践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作为清偿债务的方式,在房屋完成过户登记后,原债务通常归于消灭,此时属于代物清偿。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因不动产物权变动依法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债务一般尚未实际清偿,债权人仍可请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者依法主张原债权。

如果协议仅约定债务人将房屋作为债务履行保障,待债务不能履行时再行处置房屋实现债权,而非直接以房屋代替债务履行,则更接近于债务履行担保,其并不当然导致原债务消灭。

司法实践并非依据协议名称作出认定,而是重点审查协议签订背景、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双方是否约定债务消灭时间、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等因素。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应对债务是否消灭、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因协议性质认定不同而引发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