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对抗新所有权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新业主认为租赁合同没有办理备案登记,要求承租人立即搬离。承租人则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未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还能否继续对抗新所有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通常所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实践中,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主要属于行政管理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强租赁市场管理,并非租赁合同生效或者对抗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只要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且承租人在房屋所有权变动前已经依法占有使用房屋,新所有权人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仅以未办理备案登记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但这一规则也存在适用前提。如果出租人在设立抵押权后再出租房屋,或者租赁关系属于恶意串通、虚假租赁,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承租人则不能当然援引"买卖不破租赁"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将结合房屋权利变动时间、占有状态及交易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承租人而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时实际入住并保留租金支付记录、交付凭证等证据,比是否办理备案更具有证明租赁关系真实性和稳定性的意义,也更有利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