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受人因婚后家庭状况变化丧失限购资格,能否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且免担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因结婚、离婚、家庭成员变化等原因导致家庭住房套数发生变化,从而失去购房资格。此种情况下,买受人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情势变更制度适用条件严格,并非所有客观变化均可适用。

对于购房资格的变化,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变化等因素属于买受人自身生活状态的变化,与市场环境或政策重大调整存在区别,原则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的交易风险。尤其是在限购政策持续实施期间,买受人应当合理预见自身家庭情况变化可能对购房资格产生影响。因此,仅因婚后家庭状况变化导致失去购房资格,一般难以认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

在此情形下,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仍可能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若因国家限购政策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重大调整,且该变化明显超出交易双方合理预期,是否适用情势变更,还需结合政策出台时间、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等因素具体判断。

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购房资格丧失的具体原因、合同签订时限购政策状况、双方对风险的预见能力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平衡合同自由与交易安全,避免情势变更制度被过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