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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备案后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出卖人单方注销网签另行出售给他人并完成过户,第一份买受人如何救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完成网签备案后,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房款,出卖人未经协商单方注销网签,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完成产权过户。第一份买受人是否还能要求取得房屋,成为实践中的常见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网签备案主要具有行政管理和交易监管功能,并非合同生效或物权设立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在第二买受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且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第一买受人通常难以再请求返还房屋或办理过户。

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一买受人的权利无法获得保护。若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第一买受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主张继续履行(具备履行可能时)、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请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范围通常包括已支付房款利息、合理交易费用以及因房屋价格上涨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等,但应结合违约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及证据综合认定。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重点审查第二买受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否已经完成产权登记,以及第一买受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是否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等因素。不同事实情形下,第一买受人的救济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发现出卖人存在再次出售房屋迹象时,应及时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以防止房屋被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