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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未续签,原物业公司能否继续收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在物业服务纠纷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因内部分歧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续签合同或选聘新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业主是否有义务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该规定明确了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服务期间的不定期合同效力及业主付费义务。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认为,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且业主实际享受了服务,业主应当支付相应费用,但物业公司不得借合同到期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履行职责,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避免长期处于不定期合同状态。若业主委员会长期怠于履职导致不定期合同持续,个别业主可依法请求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或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对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严重下降或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业主可以依法主张减少物业费或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物业公司继续服务的,应坚持不定期合同效力认定与业主委员会履职责任相结合,依法保障业主付费义务与服务质量对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