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后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为少缴税费、规避限购政策或者满足贷款需求,会同时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通常所称的“阴阳合同”。当交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围绕合同效力、成交价格以及违约责任产生争议。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简单认定“阴阳合同”整体无效,而是坚持区分处理原则。对于双方为应付备案、贷款或者税务申报而签订的“阳合同”,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并无按照该合同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合同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双方真实协商形成、实际准备履行的“阴合同”,则应进一步审查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例如,当事人仅通过“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成交价格以逃避税费,虽然不影响双方真实买卖意思表示,但相应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真实买卖合同当然有效或者当然无效,法院仍会结合合同目的、交易背景及违法程度综合判断。若“阴合同”系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骗取贷款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而订立,则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