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立居住权后仍被出卖,买受人是否可以要求腾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制度后,不少房屋在交易时已经存在居住权登记,但买受人对该情况并不知情,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才发现房屋仍由居住权人实际居住,由此引发能否要求腾退的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一经依法登记,便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其存续并不会因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当然消灭。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首先审查居住权是否依法设立并完成登记。对于已经依法登记的居住权,即使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取得的也只是附有居住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或者依法注销登记之前,买受人一般无权要求居住权人腾退房屋。
如果居住权仅存在于双方之间的协议中,并未办理登记手续,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物权;因居住权未能实现所产生的损失,居住权人可以依据合同向设立居住权的一方另行主张权利。
居住权登记不仅关系到居住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直接影响房屋交易后的权利状态。购买设立过居住权的房屋时,应当充分核查不动产登记信息,避免因忽视登记内容而产生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