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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出售效力认定与买方避险措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置房屋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单方无权擅自出售、抵押。实务中大量二手房纠纷,均为夫妻一方私自卖房、配偶事后拒认,导致合同无效、交易作废,买方损失惨重。

法律对单方售房效力分两种情形判定:买方非善意交易,明知房屋共有、未取得配偶同意仍签约付款的,配偶可主张合同无效、追回房屋,买方仅能向卖方追责退款;买方善意不知情、以合理价格购买且完成过户的,交易合法有效,配偶无法追回房屋,仅可向卖方索赔。

购房者无论房产证登记人数多少,必须核验卖方婚姻状况,已婚卖方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亲笔签署的售房同意书,离异卖方需核验离婚协议、判决书确认房屋归属。同时在合同中增设产权兜底条款,明确隐瞒共有权属的违约赔偿责任,全方位规避单方售房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