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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所得房产未办理权属变更前的处分障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因此,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自动、当然地取得遗产房屋的所有权,无需等待完成登记程序。此处的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但是要注意,对遗产房的处分权行使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尽管继承人已为实质物权人,但其对外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如买卖、抵押)时,受到《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制约:“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款意味着,继承人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必须以自己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已完成继承权属变更登记)为前提。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要充分关注合同效力以及履行不能的风险的问题。继承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债权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房屋仍登记于已故的被继承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依据该买卖合同直接为买受人办理转移登记。继承人必须先通过继承权公证或继承诉讼等途径,取得确认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并凭此文书将自己登记为所有权人,之后方能履行对买受人的过户义务。此过程冗长且存在不确定性,极易导致继承人陷入履行迟延甚至履行不能的违约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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