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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批失败,购房者能解除合同、要回房款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很多购房者买房时会选择银行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却因征信问题、银行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贷款审批失败,无法支付剩余房款,此时购房者往往担心自己构成违约,无法解除合同、要回已付房款。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贷款审批失败的处理,关键在于区分“违约原因”,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结合司法实践,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如征信逾期、负债过高、未提供合格的贷款材料等),若合同中无特殊约定,购房者构成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解除合同,或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没收定金后,返还剩余购房款;若购房者无力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也可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购房者赔偿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二是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贷款失败(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权属有瑕疵,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等),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贷款失败(如银行政策调整、房贷利率大幅上涨、征信系统录入错误等),双方均无过错,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需全额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合同前,购房者务必提前查询个人征信,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和审批要求,确认自己的贷款资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贷款审批失败的处理方式”,尤其是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失败的免责条款,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若贷款审批失败,及时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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