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天差地别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在房屋买卖的前期沟通中,“定金”和“订金”是高频出现的两个词,很多购房者因分不清二者的区别,误将“订金”当作“定金”,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们来明确二者的法律边界,避免踩坑。
首先明确“定金”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简单来说,“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主要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若购房者违约(如反悔不买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开发商违约(如反悔不卖房),需双倍返还定金;若因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如政策变化、贷款审批失败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定金需全额返还。
而“订金”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通常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无论购房者还是开发商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都需将其全额返还,不存在“双倍返还”或“不予返还”的情况。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会故意用“订金”混淆“定金”,误导购房者,购房者需格外注意。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支付预付款时,务必看清合同中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若想通过预付款担保合同履行,务必明确约定为“定金”,并写明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返还条件和违约处理方式。若不确定,可要求开发商明确说明,避免后续因一字之差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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