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二手房买卖中,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及风险防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二手房交易中,“无权处分”是高发纠纷点,比如房屋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房、代理人超越权限卖房等,很多购房者会担心此类买卖合同无效,自己的购房款无法追回。结合《民法典》及司法实践,我们来明确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及风险防范要点。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明确:“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无权处分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若购房者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支付了合理房价,并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购房者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如其他共有人)无权追回房屋,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若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权人拒绝追认合同,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防范此类风险,核心是做好两步:一是核查房屋权属,要求出卖人出示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确认产权人身份一致,若房屋为共有(如夫妻共有的、家庭共有的),需要求所有共有人到场签字,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切勿贪图低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二手房,大概率存在权属瑕疵,需提高警惕,避免因“善意”难以认定而遭受损失。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