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批贷后卖方反悔?除了违约金,还能强制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银行贷款批下来了,卖方却因房价上涨毁约”,这类纠纷让买方猝不及防。北京购房者赵先生获批贷款后,卖方以“家人不同意”为由拒绝过户,赵先生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最终判决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卖方无正当理由反悔,买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
法律责任的核心划分:一是继续履行,若买方具备购房资格、贷款已获批,且房屋无查封、抵押等限制,法院通常支持强制过户,卖方需配合完成交易;二是违约金,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如总房款20%),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若违约金低于房屋差价损失,可要求补足;三是赔偿损失,包括中介费、评估费、房屋上涨差价等实际损失。
例外情形需警惕:若卖方已将房屋另行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且完成过户,买方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只能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贷款获批后X日内过户,逾期卖方有权解约”,则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实操建议:合同中明确“贷款获批后X日内办理过户”,约定卖方反悔的违约金(建议不低于总房款15%);贷款获批后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办理过户,保留通知记录;发现卖方有反悔迹象,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屋,防止卖方另行出售;起诉时优先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