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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证维权:《司法解释》18条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开发商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者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维权。该解释明确,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购房者未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出卖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若逾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办证,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实操中需注意:一是合同需明确办证期限,期房约定“交付后90日内”,现房约定“合同订立后90日内”;二是区分逾期办证原因,因政策调整、买方自身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导致的,开发商无需担责;三是留存交房通知书、沟通记录、产权登记部门证明等证据,证明逾期系开发商过错(如未完成初始登记)。典型案例中,开发商逾期办证200天,购房者凭合同和银行利息证明,成功获赔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