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方逾期付款要赔多少?《民法典》585条调整违约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房屋买卖合同中常约定“买方逾期付款需按日支付高额违约金”,但并非约定多少都能得到支持。《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以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限。实操中,卖方需注意:在合同中明确逾期付款的损失范围(如利息损失、房屋闲置损失),避免违约金被大幅调整;买方逾期付款后,及时发书面催告函并留存证据,明确催告期限及违约责任;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如日息千分之一),买方可请求法院调低至合理标准(如参照LPR利率)。某案例中,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按日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法院结合卖方实际损失(银行贷款利息),将违约金调整为日息万分之一点五,既保障了卖方权益,也避免了买方承担过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