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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装修费怎么算?《民法典》566条明确归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买房后装修房屋,若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已投入的装修费该如何主张?《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装修物的处理需结合其是否可分离、房屋是否实际使用等情况判断。

具体规则:一是可分离的装修物(如家具、家电),买方可自行拆除带走,卖方不得阻拦;二是不可分离的装修物(如墙面刷漆、地板铺设),若房屋未实际使用,买方可要求卖方赔偿装修残值;若已实际使用,法院会结合装修成本、使用年限、房屋增值情况等综合判定赔偿金额。实操中需注意:签订装修合同时留存完整票据、施工记录,明确装修成本;合同解除后及时固定装修现状(拍照、录像),避免卖方破坏或擅自拆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因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卖方需赔偿买方全部装修损失及利息”。典型案例中,买方装修房屋后,卖方因房价上涨违约拒售,法院依据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及评估报告,判决卖方赔偿买方装修费及增值损失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