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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子赠与孙女,却让消失20年的儿子告上法庭——“隔代赠与”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与财产传承意识的增强,祖父母将房产直接赠与孙辈的“隔代赠与”行为日益普遍。然而,此类赠与一旦面临其他家庭成员的质疑,尤其是在涉及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时,其法律效力便会成为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了法定继承权与赠与自由之间的冲突。

 

王老先生夫妇年事已高,其独子王某已离家二十年,期间音讯全无,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王老先生夫妇的生活起居长期由儿媳与孙女照料。为感念儿媳的付出并保障孙女的未来,二老经协商后,通过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将名下唯一房产赠与孙女。然而,在王老先生去世后,消失二十年的儿子王某突然出现,并以侵犯其法定继承权为由,将母亲与侄女(即孙女)告上法庭,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的核心在于,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期待权能否推翻一个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除外。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签订且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发生了转移,赠与已经完成。孙女已成为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法定继承权 vs. 赠与自由:王某其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其认为房产仍属遗产)其应享有份额,赠与行为损害了其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性质是一种“期待权”。而所有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包括将其赠与任何人。只要赠与行为发生时,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即为有效。所有权的处分效力优先于继承的期待权。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是,儿子王某长达二十年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是否会影响法院对赠与行为效力的判断。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王老先生夫妇将房产赠与长期照料其生活的孙女,是基于感念和保障,符合社会倡导的尊老爱幼、知恩图报的家庭伦理观念。相反,王某长期失踪、未尽人子之责,其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对赡养这一基本公序良俗的违背。在此情况下,他再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主张生前赠与无效,其诉讼请求本身是否合乎“公序良俗”,将成为法庭重点考量的因素。法院很可能基于此,驳回其诉请,以司法判决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合来看,本案中的“隔代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生前赠与是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对于希望定向将财产给予特定晚辈的老年人,生前赠与并完成过户,是实现意愿的明确途径。完善法律手续至关重要为确保赠与无懈可击,建议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对于重大财产赠与,进行公证更能强化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公序良俗是强大的法律后盾法律不仅保护形式正义,更维护实质公平与社会良俗。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的成员,在主张财产权利时将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视。

 

总之,法律在尊重财产所有人自由意志的同时,亦通过公序良俗等原则对民事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尽孝尽责者受嘉许,漠视义务者难获支持,这正是法律衡平艺术在家事领域中的生动体现。

 

如果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咨询刘颖新律师: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