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购政策的法律困境与合同纠纷应对:行政调控与私权保护的平衡之道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近年来,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全国各地频繁出台房地产限购政策。这些政策多以地方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虽在短期内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作用,但其法律位阶较低,却对公民的合同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产生深远影响,由此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认定等纠纷层出不穷,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一、限购政策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困境
限购政策通常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以“通知”“意见”“实施细则”等形式发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过立法程序,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式法律渊源地位。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设定。然而,限购政策实质上限制了特定人群的购房资格,直接影响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构成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干预。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处理,但限购政策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在实践中仍存争议。其行政性、临时性和地域性特征,使得其法律效力缺乏统一标准,易被质疑为“以政代法”。
二、对合同自由与财产权的冲击
限购政策最直接的影响在于打破交易预期。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后,可能因新政出台而失去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买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卖方则可能主张违约赔偿,双方权利义务陷入僵局。
例如,某购房者在限购政策出台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但因新政将其纳入限购范围,无法办理网签和过户。此时,合同虽成立,但履行不能。若机械适用违约责任,将使买方承担过重责任,显失公平;若一律解除合同且不担责,又可能损害卖方合理期待。
此外,限购政策还可能被恶意利用。部分当事人在房价波动时,以“限购”为由拒绝履约,借政策之名行违约之实,扰乱市场秩序。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与应对路径
面对大量因限购引发的纠纷,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有的法院认定限购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支持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有的则认为买方应预见政策风险,构成违约。
为统一裁判尺度,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下共识:
1.区分政策出台时间:合同签订在限购政策实施前,且买方无购房资格系因新政所致,通常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可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审查当事人主观状态:若买方明知无资格仍签约,或存在规避政策行为(如假离婚),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适用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在合同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四、完善路径:在调控与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为减少社会矛盾,提升政策合法性与可预期性,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1.提升政策制定的法治化水平:限购政策应尽量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式发布,明确适用范围、期限与救济途径,避免“朝令夕改”。
2.建立政策过渡机制:新政出台前设置合理缓冲期,对已签约但未完成交易的合同给予例外处理。
3.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中介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提示政策变动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决策。
4.推动房地产调控从“行政手段”向“市场机制”转型:通过税收、金融、保障性住房等长效机制替代短期行政干预,减少对私权的直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