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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AR看房与“照骗”责任:科技赋能下的真实边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随着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技术在房地产领域的广泛应用,“线上看房”已成为购房者了解房源的重要方式。开发商和中介通过360度全景展示、虚拟样板间、AR实景叠加等方式,为用户带来沉浸式看房体验,极大提升了看房效率。然而,技术便利的背后,也滋生了“VR美化过度”“AR虚构场景”等新型“照骗”现象。当“所见非所得”成为常态,谁该为虚假呈现负责?VR/AR看房的法律边界亟待厘清。

一、VR/AR看房的“美化”与“造假”之别

VR/AR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工具,其合规性取决于使用方式。合理的技术优化与恶意的虚假宣传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合理优化:如适度调整光线、色彩,去除临时杂物,展示房屋最佳状态,属于行业惯例,通常不构成违法。

虚假“照骗”:则表现为:虚构空间结构:通过VR技术“拉伸”房间尺寸,虚增面积;虚构装修标准:展示高档品牌建材,实际交付为低配或不同品牌;虚构配套设施:AR叠加未建成的园林、会所、学校等,误导购房者;样板间“移花接木”:用非本项目户型制作虚拟样板间,或使用镜像、透视技巧放大空间感。此类行为已超出“合理美化”范畴,构成对房屋真实状况的隐瞒或欺骗。

二、“照骗”行为的法律定性与责任承担

VR/AR展示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可能触碰多条法律红线:

1.违反《广告法》

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若VR/AR展示的户型、装修、配套等与实际交付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2.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真实情况。购房者基于虚假VR内容做出购买决策,属于被误导消费,有权要求退房、赔偿损失。

3.构成合同欺诈

若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所见即所得”,但实际交付与VR展示差异巨大,可能构成合同欺诈。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4.开发商与平台的连带责任

开发商作为信息提供方,是第一责任人;

中介或房产平台若未尽审核义务,明知或应知内容虚假仍发布,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技术服务商若参与伪造场景、篡改数据,也可能被追责。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从以下方面判断是否构成“照骗”:

是否标注“效果图”或“仅为示意”:若未明确提示“非实际交付标准”,易被认定为误导;

差异是否“实质性”:如面积误差超3%、装修品牌完全替换、配套设施根本不存在等;

是否影响购房决策:如购房者因VR展示的“学区房”属性而下单,但实际无学区资格。

典型案例:某购房者通过VR看房购买公寓,VR中展示为精装修、独立阳台、落地窗,实际收房后发现为毛坯、封闭式小窗、无阳台。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赔偿装修差价及违约金。

四、如何防范VR/AR“照骗”风险?

1.对开发商与中介:

VR/AR内容应真实反映房屋现状,不得虚构结构、面积或配套;明确标注“效果图”“仅为示意”“实际以交付为准”等提示语;提供实地看房机会,不得以线上看房替代现场查验。

2.对购房者:

理性看待VR/AR展示,不轻信“所见即所得”;要求查看原始户型图、装修标准清单、规划许可证等书面材料;保留VR截图、宣传页面、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维权。

3.对平台与监管:

房产平台应建立VR内容审核机制,对明显失实内容下架处理;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出台VR/AR看房合规指引,明确“美化”边界;推动建立“虚拟看房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标注技术处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