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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居间协议是购房合同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要具体看协议约定的内容,并结合出卖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等情形而论。

若协议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如明确约定房屋坐落、价款支付方式(包括金额、时间节点)、产权过户期限、违约责任(如逾期付款或过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且出卖人已实际收受购房款或定金,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该居间协议可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反之,若协议仅约定“双方应于某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或“本协议仅为购房意向,具体条款以后续合同为准”,则属于预约合同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仅产生缔约请求权,不直接设立房屋买卖权利义务。此时,若一方拒绝签订本约,另一方仅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而非要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通过审查协议是否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核心条款”来区分本约与预约,以维护交易安全与当事人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