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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提供瑕疵服务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合同属于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所以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若因自身过错导致交易双方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通常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条件、为委托人计算购房成本、积极协助双方磋商合同等,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若是存在瑕疵,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例如:买受人甲经中介机构推荐,意图购买房屋,甲多次要求中介机构计算税费后进行报价,之后甲根据中介机构计算的税费与卖售人约定总房价、税费、中介费、付款期限等。最终三方至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中介机构漏算了一项税费,甲合计缴税金额比中介机构计算的税费金额高出十余万元。甲认为中介机构的过错及故意行为导致其损失,应进行赔偿,故产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定甲作为买受方对于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等应尽到积极的注意义务,但其疏于了解,存在过错;而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瑕疵,扩大了交易成本,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